检察院一纸建议让被盗单位挽回损失2万元
□晚报记者 王军方
通讯员 王建伟
本报讯 从2005年9月5日起,省地方铁路局新郑分局(下称“新郑分局”)机辆段火车设备频频被盗。昨日,6个“80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警方发现,作案人中,年龄最大者出生于1983年,年龄最小者出生于1988年。先后作案6次,盗窃物品价值达50640元,盗窃、转移、销赃一条龙的娴熟作案手法让办案民警震惊。
“新郑分局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意味着放弃追回经济损失的权利。”新郑市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新郑分局随后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人苏宏等人赔偿经济损失。
昨日,新郑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宏等人有期徒刑、罚金外,并退赔新郑分局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