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的合同和央行后来的规定有冲突,客户非要讨个说法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银行调整了存贷款利率,市民还款按哪个利率?张先生的贷款合同横跨新利率执行日,张先生强调应至还款日按新年利率计息,银行强调至1月1日就分段计息。为此,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19.20元利息及0.62元的损失。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银行涨息后,咋还款真麻烦
2004年5月9日,张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张先生提供住房贷款人民币207000元,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签订贷款合同的年利率为5.31%,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个人购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2005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相关规定,5年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调为5.51%,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为此,2006年1月20日,张先生当月贷款到期后,银行收取张先生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0日本息1567.16元,其中2005年12月2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5.31%计息,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20日,按新年利率5.51%计息。
张先生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对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20日的本金,全部按照原年利率5.31%计息。因为,2006年1月20日才是还款之日,所以不应该把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20日的本金按照新年利率5.51%计息。
原告一审败诉,上诉至中院
由于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该银行告到金水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006年1月1日为新利率执行日,应当以新利率执行日为界限,分成两段分别适用新旧利率计息,原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当,因此被告并无违约。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随后,张先生又上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
线索提供 冯海明 崔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