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孙娟 实习生 暴敏冬
本报讯 家中办事购买了啤酒,在打开瓶盖招待客人时,发生爆炸伤到了左眼和右手。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啤酒瓶伤人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消费者赵娃获赔14000余元。
2006年6月15日,原告赵娃家中办丧事,购买了常某经销的金苦瓜啤酒。次日,赵娃拿啤酒招待客人,在打开瓶盖时,该啤酒发生爆炸,玻璃四处飞溅,正好崩伤赵娃的左眼和右手。当时赵娃被送往新密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据了解,常某销售给赵娃的啤酒系焦作市神威饮品有限公司生产。
赵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与啤酒厂家和销售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气之下,赵娃将啤酒厂家和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4536.23元。
昨日下午,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辩称,生产的金苦瓜啤酒,经鉴定质量合格,因此不予赔偿。市中院认为,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原告在家待客因啤酒瓶爆炸而受伤,完全可以排除自伤和他伤的可能,因此被告啤酒厂家应承担损失,啤酒存在缺陷造成赵娃受损,赵可以向销售商要求赔偿。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二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718.23元。
线索提供 张今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