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娴
案件回放 2007年2月14日15时50分,一辆车牌号为AL62XX微型客车与骑自行车的裴某在华山路与颍河路发生交通事故,裴某受伤。据微型车主陈述他驾驶豫AL62XX号面包车沿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时车速30至40公里每小时,行驶至颍河路口时,当发现一个男的骑自行车沿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就赶快刹车,但车头撞住自行车右侧,自行车连人带车倒了。
现场勘察 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交巡警二大队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据民警现场勘察,该路口无信号灯控制,但视线良好。现场地面有豫AL62XX的微型普通客车刹车痕迹,长度为2.5米。经交巡警二大队认定,微型客车驾驶者赵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自行车驾驶者裴某无责任。
民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警察指挥和红绿灯的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往往忽略了这点,见路口没人,感觉不会出事,不减速前进,有的甚至会加速前进以防止交通事故,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线索提供:郑州交巡警二大队 杨天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