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姚辉常 通讯员 永松 瑞丽
本报讯 货车着火,消防官兵用水灭火,不料火势越来越旺。事后,公安部门查证,车载货物遇水发热起火。昨日,巩义法院判决货主赔偿车主车辆损失近20万元。
天降大雨货车起火,用水扑救无济于事
去年8月9日,巩义司机司小常与辽宁省朝阳市百盛锆业有限公司(简称“百盛锆业”)达成口头运输货物协议,“百盛锆业”告诉司小常运输过程中货物应当多盖布。8月10日6时许,司小常在巩义装货后,驾车驶到河北省玉田县,天上下起瓢泼大雨,几分钟后,货车起火。司小常急忙拨打119,消防官兵像平时一样用水扑救,结果,火势不但没有得到控制,反而越来越大。
“这是怎么回事?”在场的人都搞不明白。消防官兵再采取其他方式已来不及,只好眼睁睁地看着货车与货物一同烧毁。
未告知货物遇水会着火,货主赔偿近20万
3天后,玉田县公安局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给出了火越扑越大的原因:所运载货物含锆、镁,遇水易发热起火。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百盛锆业”作为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司小常说明货物的性质、对运输的特殊要求等必要情况。“百盛锆业”除告知原告要多盖布之外,并没有告知原告货物遇水会着火的理化性质,故被告对车辆、货物的烧毁存在过错。所以,巩义法院判决“百盛锆业”承担损失的80%,即197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