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汝州一司机因此被公诉至金水法院
因将他人托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汝州市一名长途汽车司机因此涉嫌犯了“隐瞒犯罪所得罪”。昨日,金水区检察院将该案公诉到了金水区法院。
据悉,该案是依据今年5月11日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新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晚报记者 孙娟
案情回放 卖了一辆代为销售的赃车,从中获利1700元
2006年8月17日晚,贺某停放在国基路的东风货车被盗。8月24日,警方将偷车的刘某、高某、王某抓获,然而赃车一直没有找到。2007年3月19日,民警将涉嫌销售赃物的犯罪嫌疑人杨小富抓获。
杨小富称,2006年8月, 在汝州市东关一个停车场内,他将王某(已判刑)托其代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东风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介绍卖掉,从中获利1700元。
就案说法 新司法解释出台,按新罪名提起公诉
据了解,“隐瞒犯罪所得罪”缘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新的司法解释。法学界人士分析,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以往的代为销售的行为作了补充,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等方式处理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明确地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等行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涉及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法官提醒,在购买机动车等类似物品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切不可贪图便宜,以防购买“赃车”。
线索提供 金研 党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