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临时股东大会未通知小股东,中石化收购中原油气过程违法
被告:开会前已在《中国证券报》及中石化网站发公告,程序合法
“我买的中原油气股票去年退市了,持有的38600股被低价强制卖掉,让我至少少赚了200万元,我为什么不能换股继续持股?”昨日,南京股民朱平状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化)收购中原油气过程不合法一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开庭。他要求法院撤销中原油气2007年2月28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并退还他所持有的股票。
晚报记者 鲁燕
事件回放
临时股东大会2月召开
2006年4月,中原油气控股股东——中石化对旗下的中原油气等4家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完成要约收购,其中,中石化成立河南省中濮油气公司(简称中濮油气)接手中原油气的控股权,中原油气于当年4月21日退市。
2007年2月9日,中石化、中濮油气与中原油气签署“吸收合并协议”,并于2月28日由中原油气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在该协议中,中濮油气按每股12.12元向中原油气的余股股东支付合并对价资金。
原告声音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违法”
朱平在诉状中称,中原油气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临时股东大会除控股股东中石化一人到会外,并无其他股东参加。中原油气不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侵害了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在程序上也违反了《公司法》中的提前30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送达股东那里的相关规定”。
庭审结束时,朱平一再强调,股份转让应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他原来想通过换股继续持有中石化的股票,但中石化每股给出12.12元,强行将他的38600股卖掉。“股价是有很大的上涨空间,保守算法,至少让我少赚200万。”
被告陈述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合法
“我们的这次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里的有关规定。”法庭上,中原油气方代理人说,中原油气董事会于2007年2月9日作出在当年2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于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中石化网站发布了通知。该公告通知提前不少于15天,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庭未当庭宣判。
询问原告
少赚200万元从何而来
昨晚,本报记者就“少赚200万元”这个说法,再次致电朱平。
朱平说,这几年原油价格从20美元涨到了60多美元,中石油成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之一,H股中的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都涨了很多倍,目前国内A股市场中唯一的石油公司海油工程也涨了10多倍。
“海油工程是A股中跟石油沾边的股票,涨了10倍,我觉得其他同类股也有类似的涨幅才正常。”照此计算,他认为少赚了200多万元。
线索提供 文政 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