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针对许多群众“不会告”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各类案件。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
审判公开须遵循三原则:依法、及时、全面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
发放庭审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须作出说明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直播庭审须经高级法院批准
《意见》提出,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最高法院首次明确重大复杂案件听证原则
《意见》明确,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方便群众及时知悉案情进展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相关的审判和执行信息。
法院应主动履行六项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
针对影响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履行六个方面的告知义务:
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对决定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选择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公开进行选定,并及时公告选定的中介机构名单。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