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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2版:郑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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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来我走 你走我停 繁忙路段违法泊车等人的司机 和执勤民警玩起了“游戏”
一审判赔8000元 二审判全额赔偿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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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停在医院停车场丢了
一审判赔8000元 二审判全额赔偿2.8万
理由:停车收费两元,保管关系成立
中原网  日期: 2007-06-20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李先生把一辆面包车停在巩义市某医院停车场,并按照医院收费标准交纳了2元钱的保管费。然而,当他办完事后却发现自己的车不翼而飞,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他把医院告上了法庭。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应赔偿李先生车辆价款2.8万元钱。

  一审法院仅判医院赔偿8000元

  2005年9月24日,李先生将借朋友的一辆面包车停放在巩义市某医院停车场,并领取了停车收费发票,收费标准为每辆车2元。当晚8时左右,李先生发现车辆丢失,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他多次交涉无果后,不得不把医院告上法庭,并在2006年9月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赔偿车主。

  一审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李先生与医院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对李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医院每辆车仅收2元的费用,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故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损失8000元。

  接到这样的判决,李先生感觉很冤枉。他说:“我花了28000元赔给了车主,怎么就只赔给我这点钱呢?”随后,李先生上诉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停车属“保管”而非“占位”

  这一次开庭时,医院则称,医院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履行的是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保障绿色道路畅通,收取的2元钱是车辆占位费,并未向李先生发出保管车辆的要约,李先生也没有委托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更没有交付该车辆的实际行为,根本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那2元钱不是保管费。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自从将车辆停放在医院的停车场时,双方即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医院所称停车场收取2元钱系占位费的理由不足。最终,法院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李先生请求足额赔偿的理由充分,故判令医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先生损失28000元。    线索提供 冯海明 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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