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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22版:第一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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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老版重疾险即将停售
新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其更有利于消费者
中原网  日期: 2007-06-22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牛亚皓 刘卫清

  实习生 张姊媛/文

  晚报记者 吴琳/图        

  “听说重大疾病险颁布了新规定,现在卖的重大疾病险产品即将停售,我一年前刚刚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要不要退保啊?还听说新版的产品价格会很高,我正想给孩子买一份保险,这该怎么办呢?”前不久的一大早,市民张先生就给晚报打来咨询电话。而有着同样疑问的市民还有很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郑州市的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采访。

  保费涨降不一定 盲目退保没必要

  听说《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出台,老险种即将停售,一些市民很担心自己手中持有的老险种保单失效,有退保的打算。中国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营销企划部的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在这个过渡期,公司将老保单对接到新的条款上,以‘有利于客户原则’继续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他建议购买老保单的市民不必退保。

  相反,又有消息称,老版重疾险即将停售的消息引发市民购买热情。据业内人士分析,有些市民热衷老版重疾险主要源于两方面原因:首先,很多居民认为老版重疾险在推出之后费率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随着物价的升高,即将出台的新险种价格可能会提高,所以更热衷老险种;其次,保险公司也趁热打铁,有的推出“6月30日前投保老险种,体检标准放宽”等优惠措施。而中国人寿郑州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经理朱广奇告诉记者:“保险费不但不会上升,反而可能会下降,依据是老版重大疾病险属于健康险范围,按照今年年初国家对健康险不予返本的新规定,消费者购买新版重大疾病险在保险期内如果没有发生保险责任,期满也不会还本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缩小了,保费就应该下降。”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业务部经理米耀中也分析认为,保险费升降还很难确定,“因为根据费率设定要参考利率的原则(保险费率与利率反方向变化),现在央行不断加息的形势很可能导致保险费率下降。

  投保新版重疾险 根据个人需要

  据了解,监管部门并未对保险公司做出统一要求,《规范》不是强制执行的,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处理新老保单的对接问题;但根据规定,从8月1日开始,所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规范》。在保险公司忙于开发新版重疾险的同时,不少投保者发出这样的疑问:老保单应该如何处理,应如何选择新版重疾险?

  “客户作为消费者,在选择重疾险产品时主要应确定哪种版本的条款更适合自己,而不是盲目地比较收费高低。”朱广奇建议消费者。他分析,新版旧版不存在贵或者便宜之分,因为这些产品费率都是由精算师精算得出,便宜的保障范围或者利益可能要少,贵点的消费者得到的保障可能更多;相比新版本,旧版本多出了到期还本,对于希望储蓄的消费者来说虽然每年缴纳的保费可能比新版要高但还是很有吸引力。“对于不需要保险强制储蓄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新版重大疾病险。消费者在选择新旧版产品时,一方面要听取代理人的建议,另一方面也要结合自己年龄以及经济情况量力而行,不要盲目购买,以免给家庭造成太大的经济负担甚至不得不中途退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朱广奇说。

  米耀中也提醒消费者,新版重大疾病险面世后,各寿险公司的产品在病种保障方面差别不会很大,在投保时消费者除了注意不同公司产品在合同词句上的细微差别外,更应该多考察该公司的售后服务和理赔情况,理智地作出选择。

  “规范”出台后 解决纠纷有保障

  “《规范》对所有保险公司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长城保险河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吕方告诉记者,《规范》结束了以往各市场主体重疾险定义不一的时代,新的重疾险标准定义的公布,为保险企业提供了一个科学、规范的使用依据,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有了实质性突破。

  重疾险自1995年引入中国以来,由于各保险公司独自制定的重疾定义存在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理赔纠纷不断发生。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纠纷有望得到改善。随着《规范》的出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和中国医师协会成立重疾研究机构。该机构的建立,首先,将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疾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其次,也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疾险的经验数据,着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难题,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再次,该机构未来将成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方,对重大疾病纠纷进行仲裁。

  中国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营销企划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理赔的角度来看,《规范》和现代医学的接轨更为紧密,其理赔服务更加科学和严谨,也更加人性化。

  相关链接

  我国针对重大疾病保险建立的第一个行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于4月3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推出。今年4月起,各保险公司将按此规范重新开发和管理重疾险产品,现行重疾险产品即将全部停止销售。根据《规范》要求,保险公司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必须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六种核心疾病。《规范》还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对于非核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但合同中涉及到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必须使用标准定义。另外,《规范》还列出了包括“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等8类行为作为除外责任。但《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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