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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2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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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强行体检乙肝 乙肝也不能成为辞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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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劳动、卫生部门再次强调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益
单位不能强行体检乙肝 乙肝也不能成为辞退理由
两部门转发《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保护患者隐私
中原网  日期: 2007-06-28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陈静

  

  本报讯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据悉,我省将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消除用人单位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益。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应强烈。

  

  用人单位不能以乙肝为由辞退劳动者

  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工、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也必须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还将和卫生部门配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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