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陈静
本报讯 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新标准执行。
据了解,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了新标准。
特殊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因公牺牲者,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病故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按照1978年标准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如死亡,则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按照要求,凡200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达不到《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的,按该通知规定标准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