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孙娟
本报讯 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还没有进行分割。于是,女方再行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究竟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呢?
1998年10月,李力(化名)和张萌(化名)办理结婚登记。8年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日前,张萌却又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告李力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此法院判令李力支付张萌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一半即2.6万元。
对此判决,李力上诉到市中院。他说,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份资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承担。因此,养老保险金并不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只有在职工退休后才属于个人所有。“国家和企业交纳的那部分,属于期待利益,就算分割,也只能分割个人交纳的那部分。”李力说。同时,李力还认为,《婚姻法》若干解释只是规定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并没有说一定,是有偶然性的。”
最终,法院没有宣判此案。线索提供 刘娜 侯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