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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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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 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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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 不得拒录传染病源携带者

中原网  日期: 2007-07-14  来源: 郑州晚报  
  新华社电 13日下午,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表示,《就业促进法》草案拟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内容。

  刘丹华还表示,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要求检查血清学指标,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今后我国还将制定相应的措施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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