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之际,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给予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