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是驰名商标就可以随意宣传吗?郑州市民杨庆伟不这样认为。
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在修正液产品外包装上印上了“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杨庆伟认为它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进行一加一赔偿。8月23日,此案将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全国首例状告驰名商标不当宣传案件。
业内人士质疑:驰名商标能终身享用?
6月6日,杨庆伟在某超市花4.5元钱购买了一瓶“白雪”牌修正液,使用前发现,该产品瓶贴和外包装上标有“中国驰名商标”,而且还有2004年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内容。身为河南省先风商标事务所执行董事的他不解:难道“驰名商标”能终身享用?
搜索相关资料后,杨庆伟发现,在2003年一次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白雪”牌修正液被当地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杨庆伟认为,“中国驰名商标”认证遵循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即在一个具体跨类商标纠纷案件中,该商标处于驰名状态,在另一个商标纠纷案件中是否驰名还需要再次认定,而不是“一旦拥有,终身享用”,更不能作为一种荣誉来宣传,否则就等于误导消费者。
律师释疑:驰名商标不能当“卖点”
资深律师王剑冰认为,驰名商标不是中华老字号或者中国名牌,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法律状况。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它随着企业的经营情况而不断地变化。比如“孔府宴”酒,上世纪90年代假如认定驰名商标应该够分量,市值上亿元,但如今它被一个县级酒厂以10万元价格购得,假如这个商标如今还以曾经获得驰名商标来宣传,岂不是太滑稽了!
他认为:“消费者之所以起诉,就是为了澄清公众在驰名商标认识上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