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晚报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李静
本报讯 昨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王玉芳诉司建锋及许昌市通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司建锋赔偿王玉芳各项损失共计1.76万元,通达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介绍,2005年11月7日,司建锋与通达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以11.1万元购买通达公司货车一辆。双方约定在司建锋付清购车款前,通达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2006年1月8日15时许,司建锋雇用的司机司青伟驾车与王玉芳乘坐的三轮车相撞,致王玉芳受伤。事故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司青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建锋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