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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2版:郑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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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上庭维护免费乘车权和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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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残疾军人证乘公交,屡遭车长质疑证件有假
市民上庭维护免费乘车权和人格尊严权
昨日一审公交公司败诉
中原网  日期: 2007-07-31  来源: 郑州晚报  
  昨日,胜诉后的张正立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

  赔偿原告1元车费和1000元精神损失费

  昨日15时30分许,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49岁的张正立状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侵权一案,一审判决宣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的两名车长侵犯了张正立的免费乘车权和人格尊严权。公交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应以书面形式向张正立赔礼道歉,赔偿张正立1元乘车费和1000元精神损失费。

  见习记者 方颖/文

  晚报记者 王梓

  通讯员 李欣/图 

  持证免费乘车,车长的话让他受不了

  7月10日上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张正立诉称,在5天时间内,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乘坐公交车时,两次受到车长质疑证件有假。

  1月20日15时许,张正立乘坐25路公交车,车长对他说:“你很清楚你的证是咋回事!投币!投币!”他“被迫”投币1元。1月25日12时许,张正立乘坐87路公交车,车长要没收他的证件,张正立索回证件后,车长说:“有些人就是为了省1元钱,花100元钱去街上办假证!”

  张正立觉得两名车长的言行侵犯了他作为退伍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公交车的权利,两名车长在未鉴定证件真伪的情况下,在公众面前将他的真证判定为假证,并以言语进行讽刺,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

  公交公司:乘车事实不存在,车长言行属其个人行为

  公交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辉杰辩称,张正立所说的两次乘车事实不存在。公交车长有权查验证件。即使车长对乘客有言语伤害,也是其个人行为。

  法院查明,1978年张正立参军,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时头部受伤,导致其右耳失聪。1982年,张正立复员到郑州铁路局工作,河南省民政厅为其发放了残疾军人证。张正立所持证件为真证。

  与张正立两次乘公交同车的乘客共4名,两人一组,为张正立作证被迫买票和语言受辱的事实。法院采纳了他们的证言,认定张正立两次乘车事实存在,免费乘车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损害。

  法院还认为,车长虽然有权查验乘客证件,但没有权利在未验证真伪的情况下,当众宣布为假,还强迫其买票。由于车长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所以公交公司应该为其行为负责,承担责任。

  昨日16时许,法官宣读了判决结果。张正立表示服判,他当初的诉讼请求基本全部实现。对于当时索要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仅支持1000元,张正立也表示满意。接到判决书的徐辉杰未置可否。昨日17时许,记者电话联系了他。徐辉杰说,公交公司可能将上诉。

  线索提供 小红 李欣 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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