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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问五个“不捕”的尖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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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这件事 质疑声音很大,郑州市检察院出面解释
再问问五个“不捕”的尖锐问题

中原网  日期: 2007-07-31  来源: 郑州晚报  
  如此,是否会纵容犯罪?

  如此,是否在鼓励破财免灾?

  记者:按照新规定,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宽大处理,是否会降低执法标准,纵容犯罪?

  新闻发言人:在新规定中,我们首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严打。并不是所有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宽大处理,只有部分“符合条件、遵循严格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才会作出“不捕不诉”的处理决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解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的统一。现在提倡宽严相济,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只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

  记者:这一政策在实行过程中是否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无限扩大适用范围,成为一些有钱人花钱摆平、“花钱买刑”的突破口?

  新闻发言人:这只是在对重罪实行严打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对符合条件的轻刑犯罪轻缓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各项标准,增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每一条规定都很具体,执行中力避“不捕不诉”扩大化,也就是对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也不使用“不捕不诉”。

  如此,检察官是否清闲了?

  如此,和东莞“赔钱减刑”有何区别?

  记者: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诉”后,部分检察官会不会无所事事?

  新闻发言人:恰恰相反,现在,检察院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普遍感到工作量增大了,除了以前的审核证据材料,还要去走访了解被害人、被告人家庭背景及个人情况等。而另一方面,办案人员的责任风险也加大了,因为如果没有对案件认真评估,由此引发上访或其他后果,必须承担责任。在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岗位竞聘中甚至出现这样一种趋势,很多人都放弃业务部门,选择到其他部门工作。

  记者:郑州市检察院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很容易让人想到东莞法院的“赔钱减刑”。轻微刑事犯罪“不捕不诉”,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会不会随之增多?

  新闻发言人:为了防止防范办案人员以落实轻缓为名,滥用不捕权、不诉权,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也为了防止对案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后而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风险评估办法》。

  规定有4条硬性考查标准:要坚持每案必讯。即对每一起轻刑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讯问,除了核实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外,重点考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有无悔罪表现、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赔偿等。要坚持与被害人见面。主要了解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态度和要求,以及是否愿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要及时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工作单位、社区街道、派出所联系。主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排除犯罪嫌疑人系惯犯、屡教不改、经常寻衅滋事、影响恶劣等不宜落实轻缓的情节。要坚持落实赔偿到位情况,主要了解被害人是否及时足额地得到了赔偿,是否会出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对全面符合条件的,才能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由于案件承办人没有进行评估的,如果引发有理涉检上访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责任。

  记者: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了法院是最终裁判者,换句话说,也只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决定是否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检察院这样做,是否自我扩权?是否司法审判的裁量前置?

  郑州市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东:扩权说很牵强,也站不住脚。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和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过去强调严打,检察机关因为考虑到社会舆论和被害者感受,很少甚至是不敢作出“不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新规定只是将“不捕不诉”单独突出而已。新规定明确了宽大处理的条件和要求,这会有利于消除以前操作的模糊空间。

  晚报记者 孙庆辉

  如此,是否检察机关自我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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