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份起,我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高。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等都进行了调整。晚报记者 陈静
7种情况遗属能享生活补助费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丧葬补助费发放基数改变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义庆介绍,以往丧葬费补助费的计发基数,是按照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作为发放基数,而如今企业已经不存在标准工资的说法,因此在调整后,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基数改成了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其中,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由原来的2个月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也由原来的2个月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所有企业职工均能受益
该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据目前的统计显示,我省共有780余万人参加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遗属就有3万余人(不含在职人员),而郑州市目前则有21万余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人都将在此次调整中受益。
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提高一倍
以往,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只包含了10个月的标准工资或是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
调整后,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提高到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倍的标准发给。据悉,调整过后,按照我省人均养老金800元左右计算,人均可拿到一次性抚恤金1.6万元。
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统一
如果在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生死亡,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取消了原来规定的10周岁以下亲属死亡的,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半个月的标准发给的规定,全部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
如果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发生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相同,全部将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遗属生活补助费翻了一番
除了可以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外,遗属还将获得生活补助费,比我省城市、农村低保的水平略高。例如,郑州市的低保金是260元,新调整的省辖市市区的补助费为300元,比此前的月生活补助费150元翻了一番。
具体的调整方法为:从2007年7月1日起,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如孤老、孤儿等,则在上述标准上再加20元补助。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支付分为3种不同渠道
至于调整后的各项待遇如何支付,分为3种不同情况:在职人员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在职人员所在的企业支付;参加了养老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自由职业人员则应由自己负担所有支出费用,等到领取养老保险后再发生这些情况而产生的费用,则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