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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8版:郑州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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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初中生在教室被人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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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初中生在教室被人扎伤
法院终审:学校未尽管理、教育、保护义务,担责20%
中原网  日期: 2007-08-09  来源: 郑州晚报  
  □晚报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李 静

  

  本报讯 放学后校园内发生的学生致人损害事件,校方有没有责任和义务呢?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放学后,初中生在教室被人扎伤

  据介绍,2005年11月5日12时10分许,放学后,巩义市北山口镇某初中二年级一个班的教室内,学生小刚与小强发生冲突并引发互殴,另一名学生小磊拿一本书朝小刚背上打了一下,情绪激动的小刚回头用刀捅在小磊的肚子上,造成小磊腹部穿透伤并肝破裂、胰腺被膜破裂。

  而小刚在刺伤小磊一事发生前4天已被学校勒令停课,事发当时学校教师无一人在场。去年2月18日,经司法鉴定,小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学校未尽管理、教育、保护义务也有过错

  去年3月16日,小磊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刚与学校连带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因在诉讼过程中,小刚赔偿了小磊部分损失,小磊撤回了对小刚的起诉。

  去年11月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刚应对小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小磊对同学之间纠纷处理不当,对自己的损失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磊的损害结果是发生在放学时候的教室,当时教师不在场,未尽到学校老师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对此学校也有过错,对小磊的损害结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令学校按20%的责任赔偿小磊各项损失3756.23元。

  

  学校:放学后,学校已不具备管理、教育、监护义务

  学校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校辩称:事发时间是放学后,学校已不具备管理、教育、监护的义务。根据《学生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小磊辩称,学校放学仅10分钟就没有一个教师了,以致自己受伤后是被几个同学抬去抢救的,小刚被停课后还能进入学校,均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

  昨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此案事发虽在放学后,但学生离开教室、离开学校需要一定的时间,学生离开学校前学校仍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保护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学生为化名)

  线索提供 孙燕 马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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