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考察团所持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被芬兰边防局官员识破系伪造的信函,考察团因此被拒绝入境。近日,中纪委会同其他部门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查处。(新闻见8月8日本报A20版)
若依“严格执法”的镜子来观照“安徽检察公务考察团”,颇能发现些问题。所谓“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既然“公务考察”只是个名头,其法律性质当然可定义为“公款私用”。这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的对应条文,正是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按国内贪污罪大多数的立案标准,5000元是底线。这个“公务考察团”已经到了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大抵每人的花费早已超过了这个最低限额。不过,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些“考察团”成员将被追究贪污罪的报道。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