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张福林诉虞城县卫生局不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福林已取得主治医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已具备条件,其向被告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等材料,被告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做出行政行为。判决:被告虞城县卫生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要求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虞城县卫生局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张福林胜诉了,但事实上,胜诉之后的张福林并没有拿到他所要求的“证件”。2001年4月9日,虞城县卫生局向张福林下发不批准他设立个体诊所的答复。
虞城县卫生局认为,其对张福林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事作出不批准的决定,也是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我当时认为虞城县卫生局曲解法院判决,遂向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于是,虞城县卫生局向虞城县人民法院传达了不批准我设置医疗机构申请的决定。”张福林觉得这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理的。
2001年6月,张福林再次将虞城县卫生局起诉到虞城县人民法院,诉求法院撤销虞城县卫生局不批准张福林设置医疗机构申请的决定,并履行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虞城县人民法院再次支持了张福林的诉求,虞城县卫生局再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重审后,虞城县人民法院再一次判决虞城县卫生局为原告办理相关证件。虞城县卫生局再一次上诉。
2002年4月2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虞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改判成“虞城县卫生局对张福林的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先后六次判决,可是我的申诉还是没有结果。我的官司被多本国内法律书籍当作法律范本。我是我县乡村医生里学历最高的一个,他们都合格,为啥我的就不合格?也许在一些人看来,法律不如权力。”张福林觉得这样的结果对他很不公平。
在张福林的指点下,记者见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祝铭山编撰的《医疗卫生行政诉讼》一书,在这本书里,祝铭山专门对他的官司进行了评定,“……人民法院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