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故意买假货,再告对方欺诈,李某还将整个购货过程录了音,不料正因为他的录音,法院查明他是“知假买假”,双方买卖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故买卖无效,李某得不到任何赔偿。
去年5月22日,李某逛到巩义市城区孙某经营的某通信维修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480元的三星D608型手机。有备而来的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录音机将整个购货过程录了音,录音显示当时营业员已告知李某,其所购买的手机是未缴纳关税的手机。随后李某将购买的手机送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技术鉴定。4天后,鉴定结果出来了,李某所购三星D608型手机上的进网许可证为伪造标志。在与销售者孙某协商无果后,去年7月11日,李某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承担商品加倍赔偿责任及鉴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共计5635.50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认为其与孙某双方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但双方在建立三星D608型手机的买卖关系时,孙某明知其所出卖的产品系未缴纳关税的商品,李某明知其所买受的产品系未缴纳关税的商品,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买卖合同。孙某的行为并未欺诈李某。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仍维持原判。
线索提供 孙燕 常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