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唐善普
案例:去年9月,某旅行社组织了武夷山、福州、泉州、厦门七日游老年团,旅费为1400元。由于旅行社临时缩减行程,被游客投诉。
记者调查:投诉游客于某说,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与协议约定不符,合同行程表约定第6天游览的内容是鼓山、涌泉寺、五一广场,结果到福州后,这3个景点都没游览。当时旅行社解释是因鼓山修路不能去,涌泉寺维修不能参观,将行程改为参观市内的西禅寺。西禅寺的门票为5元,且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票。于某无意中在宾馆听说这几个景点都能游玩,于是第2天便自费游览了鼓山和涌泉寺共花费68元。于某认为旅行社欺骗了游客,要求旅行社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双倍赔偿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
对此,该旅行社相关人员解释说,当时旅行社确实没有组织游客参观鼓山和涌泉寺,愿意退还游客相关费用,但不存在双倍赔偿合同金额与实际消费差额的问题。
郑州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认为,旅行社为牟取不当利益,恶意欺骗老年旅游团,将门票价格之和为50元的鼓山和涌泉寺改为60岁以上人免费的5元景点西禅寺,与合同不符,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的规定,责令旅行社赔偿未游览景点门票及参观乘车费用的双倍,共计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