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花5000元买了一个经济适用房指标,住了4年后不但得不到房子的产权,还被房主告上了法庭。昨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他与原告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晚报记者 孙庆辉
4年前,5000元买了个指标
卖指标的人是赵晓冬,他是郑州飞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飞公司)的职工。他在诉状中称,2003年,该公司按他夫妻二人的工龄分给他一套单位所建的两室两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经协商,他将该房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了被告唐明,转让费为5000元。
当时,赵晓冬的父亲替赵晓冬为唐明写了一份收条:“今收到唐明买房指标钱5000元。买房指标一事就此铸定,永不反悔。”之后,唐明即以赵晓冬的名义交纳了1.9万元的购房款,其余房款又以赵晓冬名义办理了个人借款合同,贷款一直由唐明偿还至今。
4年后,落了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赵晓冬的妻子吴芳于2006年3月才得知该房卖给了唐明,并称赵晓冬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赵晓冬夫妻遂找到唐明协商要求唐明返还该房使用权,唐明不同意,且这套房子唐明已经居住了4年。协商不成,赵晓冬夫妻遂将唐明诉至法院。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晓冬与唐明协商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中,赵晓冬转让的是一种财产权利,而不是作为实物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但此合同需经郑飞公司的同意。而事实上,郑飞公司并不知情。因而,赵晓冬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唐明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搬出争议房屋,且赵晓冬夫妇退还唐明5000元及唐明因该房屋交纳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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