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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代金券”该咋用
书面要说清
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来得明白
案例:2006年8月14日,宋某等4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桂林漓江五日游的旅游合同,约定总团款为4720元,18日发团。后因旅行社未能在约定日期组织出游,被宋某等4人投诉,要求旅行社尽快安排出游,否则退还团款并赔偿预付款10%的违约金,共计5192元。
记者调查:据宋某说,他所在的企业早在2005年上半年就给员工发了该旅行社的旅游代金券,当时,旅行社口头承诺只要拿着他们的旅游代金券可随时安排出游。今年8月14日我们与旅行社签订了18日去桂林漓江的旅游合同,可旅行社却未能安排我们成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负责人却这样解释,他们确实向宋某所在单位出售过旅游代金券,但当时约定只能等到旅行社有团队才能安排持券的游客旅游。宋某等人在签订合同时开始说支付现金,但合同签订后却拿出代金券,是游客不遵守“信用”在先,旅行社可以不安排此次旅游。
郑州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马上派人进行调查。该所工作人员认为,旅行社所讲的旅游代金券只适用于其组成旅游团队时用,因旅行社未能提供出其与游客关于代金券适用条件的证据,所以认定旅行社与宋某等4名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真实有效,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游客旅游,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宋某等4位游客主张旅行社应“近期”安排旅游的意见,质监所建议旅行社再次与游客协调出游日期。
经协调,该旅行社答应在2006年9月20日安排宋某等4位游客出游,宋某等表示认同。晚报记者 唐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