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房管、财政部门了解到,从当日起,商业房、单位房的转让评估已从市房管局移交至市财政局。需要提醒的是:居民转让个人二手房仍由市房管局出具指导价。 晚报记者 胡审兵
商业房、单位房的转让评估权转至市财政局
昨日是市财政局把关二手房转让评估的第一天,10时30分许,记者来到位于政通路上的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已有五六个市民拿着相关材料在大厅里排队办理二手房转让手续,大厅门口已张贴了提醒市民办理二手房转让的注意事项。
据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主任郭二顺介绍,从8月16日起,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开始就二手房转让评估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决定从8月27日起把商业房、单位房的转让评估权转移至市财政局。
记好地点,别跑冤枉路
市财政局办理此项业务的地点目前只有一个
据介绍,由于刚刚接手这项业务,暂时只有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征收大厅办理该项业务(地址:二七区政通路103号附4号,市地税局东隔壁,22中对面,咨询电话67171568、67177556,有57路、212路、213路等公交车经过),市区其他契税征收窗口暂时都不办理,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征求市民意见,增加新地点。
个人二手房转让,仍由市房管局出指导价
但需要提醒的是,市民办理个人二手房转让手续时,仍需先让市房管局出指导价。待条件成熟后,这部分业务也移交至财政部门。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市民对指导价没有异议,可到市财政局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如有不同意见,自己可以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市民转让个人二手住房,可以到市房管局位于建设路上的房地产大厦以及郑东新区的办事大厅,要求其出具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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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认购协议15日内有效
逾期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自动解除
□晚报记者 胡审兵
本报讯 昨日,市房管局正式公布了《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期为15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对外认购销售
《办法》规定,商品房认购协议指的是,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委托的营销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销售方)与买受人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文字方式达成预定购买商品房的行为。
销售方不得以认购方式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
●认购协议有效期为15天
《办法》规定,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期为15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自动解除。网上认购协议记载信息自动撤销,恢复待售状态。
●商品房认购协议解除不得超过两次
自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买房者需要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销售方予以配合;销售方需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应当征得买房者同意。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变更,通过联机备案专网进行。商品房认购协议解除不得超过两次。
商品房认购协议解除两次后,联机备案专网不再对同套房屋进行认购协议内容的记载,买卖双方可直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合同可上网直接查询
即日起,市房管局在郑州房地产网(www.zzfdc.gov.cn)开通了新的查询功能,市民直接上网就可以查到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管局的备案情况。
评估价明显偏低,市财政局重新免费评估
郭二顺说,对二手房非住宅价格的确认,市民必须提供房地产评估资质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其中的评估价可作为计税价格。如果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而无正常理由,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则指定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复评费用由契税征收机构负担,复评后的价格即为计税价格。
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的,经审查无误后,单件(户)契税征收机关当天予以办理;对成批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契税完税凭证。
评估公司弄虚作假两次,将上黑名单
根据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临时做出的规定,对于故意弄虚作假的评估公司,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作信誉不良纪录,有两次不良纪录的,该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向评估委员会建议取消其评估资格,同时对该评估公司以后所作的评估,凡涉及核定契税评估价格的,该中心均视为无效。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昨日下午,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正式出台了《关于我市市区二手房权属发生转移时如何征收契税的实施方案》。
《方案》规定,市民报送的评估报告格式应按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的格式,包括部分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显示买卖双方的名称、成交价格、评估总价及单价、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屋总层数及估价对象所在层、估价目的等)、估价师声明、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