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华社1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业主可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还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