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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4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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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和“常理”的可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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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和“常理”的可怕之处

中原网  日期: 2007-09-08  来源: 郑州晚报  
  记得小时候写作文时,动辄就是扶老奶奶过马路,要不就扶摔倒的人上医院。那个时候,做好事的代价通常只是上学迟到,虽然会挨老师的批,但“我们的心里却暖烘烘的”。

  但近日南京发生的一件事却比较复杂。小伙子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公交车站,于是就送她去了医院。这一送的后果惹出了大麻烦。老太太认定这小伙撞了她,还把小伙告上了法庭,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新闻见本报9月7日A26版)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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