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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为何多“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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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为何多“私了”

中原网  日期: 2007-09-10  来源: 郑州晚报  
  据重庆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重庆市级财政一直没有把国家赔偿费用纳入预算。不是重庆“不守法”,而是申请核拨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太少,金额也很小,没必要专门做预算;也不是国家机关“太守法”,以致国家赔偿案件很少。实际上,很多赔偿费用已经发生,只不过没有到财政“报账”,而是通过单位出钱甚至私人掏钱的方式“私了”了。

  国家赔偿多“私了”的怪现状在昆明、沈阳、武汉等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既然“私了”如此盛行,就不能再单纯地对某个地方或某个部门进行个案分析,而必须考察其立法上、制度上乃至赔偿理念上的根源。

  在立法根源上,《国家赔偿法》尚未将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划分清楚。财政拨款支持国家赔偿,却并不是国家赔偿的终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当然不能由财政来埋单,多数情况下,违法行为人依法理应被追偿,以挽回国家的损失。这样一来,对于某些违法机关或某些违法行为人来说,与其事后被追偿,还不如事先自己掏腰包算了。另一方面,国家赔偿之后,往往伴随着行政责任追究,甚至是刑事责任追究。向财政申请赔偿经费,事实上等同于在向政府申请责任追究。

  所以,国家赔偿多“私了”的根源,在于国家赔偿的先行赔偿与责任追究之间,存在着一些难以调和的冲突。《国家赔偿法》12年的实践再一次证明,在法治领域,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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