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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第一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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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变“购物” 违反约定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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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变“购物” 违反约定要赔偿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要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中原网  日期: 2007-09-11  来源: 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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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在旅游时,对旅行社、导游、景区等的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权益受侵犯,请给我们来电话;或者旅行社、景区、饭店的权益受到侵犯,也请给我们来电话。我们将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同时请相关部门处理,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可将投诉材料发至信箱:EMAIL-DATANG0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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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记者 唐善普

  通讯员 王亚权   

  

  案例:王女士等20名游客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澳门-泰国8日游”。但在游玩中,导游常用多半时间带他们到商店购物,有些景点的用餐也变成了自费项目。全团游客回来后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未果,投诉到报社。

  记者调查:旅客投诉说,他们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中约定了到每地的旅游景点、住宿条件、用餐标准,旅游中的食、住、行、景点门票费用由旅行社全包。但事实上导游总是占用大半时间把他们带到商店购物,10天的旅程,真正参观景点时间加起来不足3天。在游览香港海洋公园时,门票和午饭费用也是自掏腰包。他们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约,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却遭拒绝。

  王女士等的要求是否合法呢?记者采访了郑州市场旅游监督所。监督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旅游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因此,该社应把旅游者自理的计划内的景点和服务费用退还,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这位工作人员强调,购物是旅游活动中的一部分,但绝不应当成为主要内容。如果旅游协议中对购物次数、地点等有约定,就应严格按合同执行;如果协议及行程表没有涉及购物,应视为行程无购物计划,旅行社若安排购物则应征求旅游者的同意,否则亦是违约行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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