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歌手孙悦状告佛山市顺德区嘉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海丰县诗丹服饰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的两件案子,上周五同时送达一审判决书,孙悦全部胜诉。法院分别判令两家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孙悦肖像的产品,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应分别向孙悦赔偿肖像使用费105万元、100万元。
孙悦的代理律师殷元红昨天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且展示了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她告诉记者: “经过调查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在合约期满后,均未经孙悦本人允许,继续使用孙悦肖像权长达两年以上。两家公司已严重侵犯了孙悦的肖像权。”殷律师表示,发现侵权物后,曾分别给两家公司发过律师函,但是不仅协商未果,而且侵权物仍在继续销售。气愤之下,孙悦决定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殷律师介绍,两案均系高额赔偿案例,其中一例判赔105万元,在国内目前尚属肖像权纠纷赔偿额最高案例。
寿鹏寰
案件回放
案件一:2006年7月、11月,孙悦分别在天津、北京两家商场发现出售的“诗丹服饰”标签和外包装袋上印有自己的肖像,随后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撤掉侵权物,在两家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260万元肖像使用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件二:2006年11月,孙悦在北京发现,顺德市嘉丽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种商品外包装上,均悬挂带有其肖像的标签。孙悦随后将销售单位与生产商告到法院,索赔2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