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一台燃煤锅炉奖5000元,拆除一根烟囱奖2000元。昨日,市政府出台了《污染物减排工作奖惩规定》,决定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晚报记者 孙娟
每拆一台燃煤锅炉奖励5000元
市政府决定,市内五区政府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改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任务,经市环保局核定确认后,将给予区政府每拆除、改制一台燃煤锅炉5000元的奖励。对市区内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期完成脱硫治理任务的,给予治理单位一次性两万元的奖励。
各县(市)、区政府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机械化立窑水泥生产线和废弃烟囱拆除任务的,每拆除一条立窑水泥生产线奖励3万元,每拆除一根烟囱给予2000元的奖励。
安装中水回用设施最高奖30万元
市政府决定,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进口、出口同时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和环保部门联网并通过环保验收的,一次性奖励污水处理单位30万元。
对2007年以后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中水回用率达到10%、20%、30%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市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外排废水经深度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市政府将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市政府还决定,对评选出的市、省、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污染减排奖金,县区政府不得擅自挪用
市政府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获得的污染减排奖励资金,应用于对污染物减排工作作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奖励,不得擅自挪用。对未完成年度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还要求,对在污染物减排工作中行动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