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的报道说,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其中有这么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护妇女权益,应该赞赏。可出台这么一条规定,实在未免荒唐。“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请问如何界定?我们知道,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要有一个具体的执行者,而这个执行者骚扰一个异性,纯属个人行为,他触犯了相关法律,其后果要由本人承担,关单位什么事呢?当然,“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问题是很多时候性骚扰都是隐秘进行,用人单位和雇主根本无法制止。
把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强加给单位,还有更深层的危害:有了这个法律条款撑腰,如果有人合谋想索取单位赔偿,实在轻而易举,那么单位或雇主的麻烦可就大了。交易成本的增大,以及不可预知的官司纠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单位不雇妇女,来一个釜底抽薪的一劳永逸。诚如此,真不知道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到底是保障妇女权益呢,还是损害了妇女权益?据《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