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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旅游过程中,一位游客上洗手间时将携带的背包交导游保管,因导游大意丢失了背包。游客称背包内有现金5000元及信用卡等物,要导游赔偿共计6000元人民币,而导游则认为她好心保管,不该由她赔。游客的赔偿6000元的要求是否该予以支持?
记者调查
针对这一起好心做事而引起的纠纷事件,记者采访了郑州市旅游质监所的王先生。他分析说,按照《合同法》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显然,此案中导游没有尽到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导游的过错显而易见,应当赔偿游客的损失。”
但对于包内的现金,导游该如何赔偿?《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如果该物品损毁、灭失,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按照此项规定,游客把背包交给导游时,应当事先声明,并由导游验收。事实上,游客并未这样做,因此,游客也有过错。
处理结果
本案中,导游丢失游客背包的事实不容怀疑,但游客希望得到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并且,游客的寄存方式也有瑕疵,从法律角度说,导游应当全额赔偿游客购买背包的费用。后经协调,双方以赔偿同时认可的数额和解。
晚报记者 唐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