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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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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网  日期: 2007-10-27  来源: 郑州晚报  
  很多机动车撞人事故中还有别的诱因

  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新交法”修正案草案直指争议重重的第76条。对机动车撞人的责任额度,草案规定如机动车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我们已注意到,有不少网友质疑草案中将机动车的赔偿限额定在不超过10%是对机动车一方的过度宽容。但我们也想对网友指出,草案的10%是建立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这一基础数据之上的。由于交强险的保费是由机动车一方缴纳的,事实上,机动车一方在撞人责任中承担了交强险赔付限额再加超出部分的10%,对大多数个案而言,这接近甚至超过了五成责任,较之“新交法”中语焉不详的“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其进步意义。之所以只为机动车一方规定一个责任上限,而不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个案纷繁复杂,双方或多方的责任认定须综合行人违章的程度、现场道路资源的配置以及司机采取的合理避让措施等因素来加以考量。事实上,很多机动车撞人事故中,并非机动车与行人这两方的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设计部门等漠视行人路权,以极不合理的人行横道(天桥)分布逼迫行人违法,也是事故的诱因之一。

  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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