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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6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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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 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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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 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中原网  日期: 2007-10-27  来源: 郑州晚报  
  残疾人就业

  路更宽了

  企业只要安置残疾人,就可享受税收优惠

  □晚报记者 陈静        

  

  本报讯 自今年7月1日起,原来可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类残疾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了六类残疾人员,新增了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此外,今后无论任何企业,只要安置残疾人,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残联获悉的。

  “四残”扩大为“六残”

  据省残联相关部门介绍,目前我省已就业的残疾人约有24万人,仍有大量残疾人无法就业。为使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我省将残疾人范围扩大,将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纳入到了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人员当中,由以前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变为“六残”。

  残疾人创业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经过个人劳动后获得的收入,将减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中,不超过6万元(含)的减征50%,6万元至10万元(含)的减征40%,10万元至15万元(含)的减征30%,15万元至20万元(含)的减征20%,20万元以上的减征10%。

  个人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开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到5万元(含)的减征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予减征。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企业都可获优惠

  此外,按照调整前的政策规定,只有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在按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调整后,凡是社会上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只要安置残疾人,就能获得优惠政策。

  每安置一名残疾人,企业每年可获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是企业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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