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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要闻快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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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 定为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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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文件汇编出版
《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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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 定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节约能源法等4部法律
中原网  日期: 2007-10-29  来源: 郑州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昨天下午闭幕。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新修改的律师法、节约能源法,通过了关于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决定。

  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严禁“免费能源福利”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商品房销售应明示节能信息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对于未明示节能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正打破城乡二元管理制度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注重保护文化遗产

  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 (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间明确为2年,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律师法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修改后的律师法特别规定了这样的新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律师发表言论也不能毫无限制,如果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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