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讨论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为第二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物业《条例》,此稿较上次更改了许多内容。针对物业价格、小区公共设施使用等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今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表决《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
关键词 业主大会投票权
>>>条款 单个业主的投票权不超过25%
《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属于住宅类物业的每套住宅计算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以业主拥有建筑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并且单个业主的所持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票数的25%。
>>>热议 “25%”的标准还应该再降低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果个人购买了足够多的住宅,就会造成投票权利集中。“虽然现在规定了不得超过25%,但如果有两个人以上联合,就会超过限制标准,控制业主委员会。”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议“25%”的标准再降低。
关键词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条款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招投标选聘物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热议 “非住宅物业建筑单位”也应加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中应加入“非住宅物业建筑单位”。
关键词 车辆保管费
>>>条款 交了车位费,跟保管车辆没关系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停放时,应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占用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 热议 交了车位费,就有保管车辆义务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业主已经交纳了占位费,小区的物业经营该对车辆有保管义务,不能再另外约定交纳其他费用。因此,应该取消条款中的该规定,不仅可以起到有罪追责,还可以防止物业乱收费。
关键词 业主大会换届选举
>>>条款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召集者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前召集业主大会的相关内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一个月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
>>>热议 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召开业主大会
“在实际中,出现过个别业主私自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另外一个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所以应该加以规定,除业主委员会外其他任何组织、业主不得召开业主大会。”列席会议的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对该条例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在北环一小区已经出现过两家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并发生冲突的事件。”这名工作人员说,必须在条例中严格规定,其他业主不得擅自召集大会。
对于增加这条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表示赞同。
旁听物业公司老板
呼吁涨涨物业费
常委会组成人员
当场驳回
前来旁听会议的还有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一物业公司负责人李大康建议,增加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使物业公司更好地为业主服务。“现在在沈阳、济南等地的一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已经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7元、1.0元(多层住宅)的标准收费了,而郑州多年来却一直以每月每平方米0.38 元(多层住宅)的标准收费。”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既然已经规定了按照规定收费,就不能擅自改动,并且不得以其他城市的收费标准来确定郑州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