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王战龙
通讯员 赵锡正 禹爽
本报讯 骑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像这样的交通事故能否算做工伤?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案件的法官积极从中协调。10月31日,企业最终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许云峰工伤赔偿金7.5万元。
2006年12月11日18时许,郑州市远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许云峰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经上街区丹江路时与骑自行车的朱某相撞,致使许云峰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许云峰违反交通规定通行,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今年2月26日,许云峰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远东公司答辩认为,该公司不能确定许云峰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许云峰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其违反交通规则所致,责任应由许云峰个人承担,因此,许造成伤残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今年3月,荥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许云峰构成工伤。远东公司不服,向荥阳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劳动局裁定的复议决定后,远东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受理后调查认为,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所依据的证据和交警大队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可以认定许云峰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颈髓损伤。法院最终本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积极协调,终于使远东公司撤回起诉,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支付给第三人许云峰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医疗费等各种费用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