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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2版:第一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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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消行程 游客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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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消行程 游客可要求赔偿

中原网  日期: 2007-11-13  来源: 郑州晚报  
  提醒旅行社:提前3天通知可免责

  本期案例 王女士与朋友两人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郑州—海南6日游”,足额交纳了3760元的旅游费用,但在临行前一天,旅行社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因机票买不到取消此次旅游,并主动提出退还所交纳旅游费用。但王女士提出,旅行社是因为组织不当才取消旅游,除退还所交纳的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对王女士的要求,旅行社予以拒绝。

  记者调查 采访中,郑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表示,游客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应该得到支持,其理由是:旅行社承诺组织旅游,游客交纳了全部旅游费用,说明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旅行社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组织旅游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除因不可抗力和游客自身的原因外,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旅行社因自身原因买不到机票而取消旅游,说明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游客除应要求旅行社返还所交旅游费用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的规定:“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旅行社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预付款10%的违约金。”此案中,旅行社只提前一天通知旅游者取消旅游,因此,除返还全部预交费用外,还应当支付预付款10%的违约金即376元。

  随即,郑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肃地向旅行社指出了错误。后经协调,旅行社又赔偿了王女士及朋友所交预付款3760元的10%的违约金,即376元。

  旅游提示 1.出游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时要详细了解旅游合同的内容,在交纳旅游费用的同时签订旅游合同。2.出游时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旅游合同签订后,一旦发生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提出赔偿请求。

  晚报记者 唐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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