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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2版: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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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二:子女须尽“精神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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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二:子女须尽“精神赡养”义务
天津五名“不孝子”被判轮流探望和照顾老人
中原网  日期: 2007-11-15  来源: 郑州晚报  
  一位老母亲将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子女轮流到家探望和照护,引发了一场讨要“精神赡养”的官司。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令其子女每人7天依次轮流到其母亲住处探望并照顾护理,并将不执行判决的惩罚措施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

  这是这个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支持原告的“精神赡养”诉讼请求,即使在全国也并不多见。

  今年79岁的原告吕某诉称,自己含辛茹苦将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拉扯成人,现在年事已高、身体多病且没有生活来源,要求五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平均分担看病及住院的医药费,并轮流到家中探望和照顾护理。

  由于现实中“精神赡养”义务的内涵界定和执行操作难以明确,使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只能就赡养费作出判决,而对“精神赡养”往往忽视或者只能说服教育,难以作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义务写入判决书。

  对于这样一起特殊的“精神赡养”案件,和平区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老年人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五被告不但应在物质及经济上为原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在生活上给予照顾。据此判令五被告每月各自给付母亲赡养费150元,并从大儿子开始每人7天轮流到母亲处对母亲进行探望和照顾护理,并明确写入法律文书。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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