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利用小区公共部分搞经营、擅自买卖有限产权房、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仍然交付使用等行为都会受到处罚。市房管局昨日出台了《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了细化,操作起来更简便易行。
晚报记者 胡审兵
物业利用小区公共部分搞经营,最低罚5万元
细则规定,物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限期纠正的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登记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不在限期内改正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登记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登记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证卖商品房,最高可罚10万元
房地产企业无预售证进行销售宣传广告、现场解答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向买房人收取预付款或定金、排号费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登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向买房人签订合同(包括草签合同)并收取房款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登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未验收交付使用,最低罚10万元
细则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应业主或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登记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补办手续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补办手续或重犯的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可罚房屋总造价的1%
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自觉返修或按主管部门责令要求返修合格的,为轻微违法行为,只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返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质量恶化或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可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下的罚款。拒不按要求修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处以总造价的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房屋装修不申报登记,最高可罚1000元
细则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后,立即改正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房产中介违规经营,最高可罚3万元
房地产中介未取得资格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如果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下的,为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登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标的额在15万~40万元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登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处以1万元的罚款。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标的额在50万~100万元的或者重犯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登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屡犯的,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产中介串通损害一方当事人,可罚1万元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如果损害利益未果,被及时发现,可处以警告、登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所受损失比较严重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可对中介进行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特别严重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基准为警告、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对中介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可罚1万元
对于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以及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采取现场解答或广告宣传的,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如果不在限期内整改,或者签署合同或收取房款的,可登记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除了登记违法行为,还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售商品房不备案,可罚1000元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登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行政部门提出的行政决定不予执行的,为严重违法行为,除了登记违法行为外,可处以3000元罚款。
擅自买卖有限产权房屋,可罚300元
对擅自买卖或拆迁有限产权房屋的违法行为,如果只是草签买卖合同,收取预付款或者组织实施准备拆迁的,为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00元罚款。对行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决定不予执行的,为严重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