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媒体报道,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尽管众多医生苦苦劝告,该医院的院长、110支队的警察也赶到现场,一名住院的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肖志军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 但该男子都置之不理。直到“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时,他才喊着要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理解,相关医疗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但是,它却埋下了巨大隐患。通常家属都会考虑患者的利益,可一旦家属有了不二之心,那么等于家属决定了患者的生死。一项保障患者权利的规定,却可能因此葬送患者的生命。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事情为此敲响了警钟。据《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