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言语不和,郑州某中学分校高一女生小文(化名),捅了同班男生小奕(化名)5刀。事故发生后,小奕的家人把小文和学校告上法庭。身为被告的小文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学校监管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二七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定该中学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 晚报记者 张华
教室内女生刀捅男生,致其轻伤
据原告小奕称,2006年11月10日9时50分,在郑州某中学分校高一一班教室,自己正在专心学习时,被告小文突然从身上抽出刀子向自己猛捅5刀,其中两刀割断其右臂动脉、右臂神经和肌腱。小奕在该中学分校校医处做简单包扎后,又转到河南电力医院急救并入院治疗。该伤情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小奕的代理律师认为,经过半年多的恢复,小奕的伤基本痊愈,但右臂因肌腱割断,落下残疾,给小奕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学习也因受伤落下很多,从一个尖子生、班干部变成了一个差等生,致小奕心理无法承受。
原、被告都认为学校存在监管过错
在诉讼中,原告小奕把学校也告上法庭,认为在此次案件中,学校疏于管理,造成小奕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补课费等共计23711元。
“上课期间发生事故,学校负有监管、管理的责任。”被告小文辩称,该事件的起因是由于小奕羞辱挑衅引起,原告小奕对事件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此外,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监管过失有关。
小奕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小文已全部承担。
法院: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学校辩称,该案件发生在考试前学生自由复习时间,而非上课时间,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事后对小奕进行了及时救助并通知双方家长,无延误之责。《教育部学生伤残处理办法》第九条对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学校无上述规定的情形,故不应承担责任。
昨日,二七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学校在该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趁原告学习时将其捅伤,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332.5元(被告已支付17000元)。线索提供 南南
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残处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