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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作稳定并参加社保的就能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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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审议
农民工工作稳定并参加社保的就能迁户口
如果住所稳定,还可能把妻子和儿女的户口迁来
中原网  日期: 2007-11-30  来源: 郑州晚报  
  看看还有哪些法案要审议

  机动车维修将按清单付费,避免虚报项目

  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对机动车维修做了约束性规定。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不得虚报作业项目。

  在本省从事营运超过30日的外地车,须向我省备案

  由于河南省与相邻省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使交通规费的征收款项存在着较大差额。货运经营者在本省需要缴纳的各种交通规费,要高于周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就造成了一些货运经营者到外省、自治区上了牌照后,再回到河南经营,冲击当地的货运市场,也造成交通规费的流失。《修订草案》对此问题进行规范,增加了“非本省注册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超过30日的,应向本省营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本省规定缴纳相关交通规费”内容。危险货物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便于对其进行全程监控,即时发现,消除隐患,此次还增加了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定位系统的内容。

  汽修、驾校等不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处罚500元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责任人的划分问题,对各项处罚标准变动很大,其中汽修、驾校等行业经营者不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者,罚款从以前的3000元降至500元;拖欠交通规费者每逾一日滞纳金从千分之五调整至千分之三;客运包车经营者其线路一端不在车籍所在地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车站、机场擅自扩建最高处罚5万元

  根据规定,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以及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度假村等建筑物都将列为国家安全机关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内容。这些建筑物若新建、改扩建,在申请立项或选址时,须报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否则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特别

  提醒

  《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这3份条例都是历时多年,几经易稿的,在这几天里将接受审议。    

  今后在全省范围内,进城务工人员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都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汽车维修和驾校、汽车性能监测等多个行业未按规定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处罚从过去的3000元降至500元……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此次会议审议和修改的条例还包括“郑州市物业管理、嵩山建筑群、生态林保护”,以及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专项报告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将在4天内齐齐审议。晚报记者 王菁 见习记者 李萌

  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法制化

  今后进城务工人员有望申请到城市户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悉,该《条例(草案)》通过后,我省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将有了一把从医疗到住房的“保护伞”。

  

  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须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制度一定要真正落实下去,不要只是一纸空文,要真正地保障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目前,很多用工单位经常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简单的口头约定,也因此出现拖欠工资和工伤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我们这个工地,签合同的只是那些工程设计人员,负责工程的进城务工人员基本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嵩山路一工地的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

  不仅是用工单位不主动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务工人员也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暴露出他们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差的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今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条例(草案)》对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做了规定。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另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意外保险。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他们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条例(草案)》还对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规定,务工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在分组讨论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中只说了要求用人单位给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但对没有办理保险的没有处罚措施,建议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    

  工作稳定并参加社保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在就业地入户口

  《条例(草案)》规定,对实现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务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配偶、子女也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条例(草案)》还规定,鼓励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有条件的城市,应当逐步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

  劳动合同需包含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务工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动报酬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条款中还应增加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内容,可以在终止合同时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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