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7月1日,侯某为其子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迎奥运“阳光少年休学夏令营”,后因旅行社履行合同与约定的条件不符,旅行社被侯某投诉,郑州市旅游局的工作人员受理了投诉。
调查 侯某说旅行社在三个方面没按合同执行。1.承诺每晚组织游艺晚会,为增加参与意识和了解奥运知识,将成立“小小奥委会”,并于每晚评选优秀营员,获胜者将获博士服留影照,这些都没实现。2.承诺在“鸟巢”举行开营仪式,而实际是在住宿地举行。3.承诺可进“水立方”游览却变成“远观”。
旅行社工作人员当初说自己社唯一的优势就是奥运场馆游,别的旅游公司做不到。 侯某让孩子参加就是相中这点,但事实上重要的奥运场馆却没游览,奥运游已失去意义,侯某要求重新安排一次游览。旅行社承认一些景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安排游览,表示按照旅游业的赔偿惯例,愿意双倍赔偿未游景点费用,但不安排重游。
质监所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游客有权利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游客的损失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双方进行了协调。
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08年侯女士的孩子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夏令营时,价格优惠500元。此协议最大限度维护了游客利益。晚报记者 唐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