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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郑州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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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存超市密码柜 过了多天才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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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存超市密码柜 过了多天才来取
超市:免费保管这么久,真是无奈 消费者存的东西,超市该不该保管,也有争议
中原网  日期: 2007-12-05  来源: 郑州晚报  
  包存在超市内,长时间才来取,12月1日,在超市员工还没找出寄存物品时,消费者杨先生拨打了110。超市工作人员虽然最后找到了杨先生的物品,但也很郁闷:“有些人把东西放这么久,还得帮对方保管好,实在很无奈。”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所存物品的安全该由谁负责?见习记者 刘涛

  ■事件

  物品存超市

  多日才来取

  12月1日,伏牛路与汝河路交叉口的世纪联华超市内,存包处的工作人员遇到了小麻烦。15时许,来自信阳的杨先生手拿一张11月17日的条码纸,声称自己的物品遗忘在超市的“电子存包柜”。工作人员在仓库找了一圈后,发现17日顾客的遗忘物中并没有杨某的东西,杨某拨打了110。

  颍河路派出所民警窦昌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建议超市员工根据杨先生描述的物品特征,将仓库内所有的顾客遗忘物清查一遍。超市工作人员经过清查,在11月6日的顾客遗忘物中找到了杨先生的物品:照片、资料、牙刷毛巾等。

  ■说法

  超市:这么长时间免费保管包,真是很无奈

  记者从多家超市了解到,目前超市提供存包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人工寄存和自动密码存储柜。这两种方式对所存包及包内物品的价值,顾客与商家双方普遍无法进行共同的认定,一旦丢失,往往会形成难以解决的纠纷。

  某家大型超市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经常发生顾客将物品遗忘在存包柜的事情。顾客来取时,只要拿身份证并说出包里物品,一分钱都不用掏。”该负责人又说,得保障顾客的物品不丢失,又不能收取任何保管费,超市对此非常无奈。

  观点碰撞:是保管还是借用?

  A.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时的存包行为与超市构成的应是保管合同关系,并且超市的直接目的是防盗。消费者进入超市,必须存包后购物是超市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同时也是一种配套服务措施,消费者接受此类配套服务后,在事实上就与超市之间达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对此,超市应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学军

  B.超市为顾客存包,虽然是无偿的,但超市的营业所得利润中已包含了为顾客保存物品而应由顾客支付的费用,这类保管合同实际上并非是无偿的。因此,超市对消费者寄存的物品,应尽管理人的责任。摘自中青网

  C.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借用关系。双方如果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则应当是顾客向超市交付所带物品,由超市占有并保管;如果构成借用关系,应当是由超市向顾客交付借用物,也就是存包柜,由顾客占有、控制和使用。这件事中,超市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的特征。其次,顾客自行控制自动存包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顾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随时开启存包柜,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过超市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的物品。密码纸仅代表超市借用给顾客存包柜的凭证,而不是该超市向顾客出具的保管物品的凭证。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存包柜的关系,而非保管的关系。摘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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