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 华
实习生 马庆龙
本报讯 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米,验房时却发现成了5.26米,“一进屋就像掉井里”。眼看房价越来越高而换房无望,高先生以欺诈为由把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一加一赔偿。昨日,二七法院受理此案。
2006年6月,高先生在桃源路南附近以每平方米3456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期房,合同约定2007年10月30日交房,同时明确了房屋的高度为3米。高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38376元及税款、暖气初装费、房屋维修费基金和天然气初装费。
今年10月中旬,前去验房的高先生,推开门就傻了眼,房子层高竟然达到5.26米,“人像站在井里。”高先生说,房子高得让人感觉像卧在井底的青蛙。
开发商答复高先生可以退房,但高先生算了一笔账,“当时3000多元一平方米,现在最少也5000多元一平方米,最高达到6500元。”退房后,已经无法按照当时的价格,在原购房位置购买适合居住的商品房。
高先生在诉状上提出,房产商明知该房屋空间尺寸不符合国家住宅规范标准,却隐瞒事实予以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一加一赔偿,退还及赔偿总额为1131422.00元。
据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房产商的欺诈行为,在郑州还是首次。 线索提供 南南